小区论坛   |   小区新闻   |   博客相册   |   分类信息   |   社区黄页   |   羽球争霸   |   羽毛球联盟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
陈冠希“艳照门”图片汇总

陈冠希“艳照门”图片汇总

  自1月底陈冠希的艳照事件爆发后,各地网民纷纷关注。更有网友把涉及到的明星做出了一套人物关系图谱。 
  “艳照门”人物关系图谱

  照中张柏芝不雅照片被曝光


  艳照门:点击与谴责的双重道德标准
  ■ 吕频 
  这个春节,最流行的调侃话是:恭喜你不在陈冠希的照片里。这个假期,有人这样安排时间:中午起床,然后上网看新出艳照。初五,阿娇终于现身回应,同时有不少人开始说:看烦了,没兴趣了,受不了某些论坛全是“艳照帖”了。
  但是,照片发布者还没有落网,拍摄者和男主角陈冠希还在逃避,“艳照门”不能落幕,只是,可以预见,随着假期结束,随着人们开始厌倦,在八卦的世界里,它的行情看跌。
  阿娇说:“(就此事)对社会众的影响,我也深感歉意。”可是,我真想不出,除了曾把她当“玉女”崇拜的粉丝们之外,谁有资格接受这道歉。除了被香港警方拘留过的个别人之外,无数人从“艳照门”里获得的只有好处:顶级的色情消费,丰盛、刺激、高潮连连。这是一个当代通信技术下才能产生的奇观:不管你是谁,不管你在哪儿,只要你有一台联网电脑,你就能和无数从未谋面的匿名者一起,作为特邀嘉宾在一个无国界色情PARTY上同欢共乐。在这虚拟的同一个世界里,共享的除了意淫之外,还有颠覆性的权力感:明星尊严扫地,最懦弱、最压抑的人,都可以因看这些照片获得道德和性的双重满足。
  这种集体的观淫可以理直气壮,因为第一,观赏者不用为照片的来源负责;第二,明星们是“自愿”的——谁让他们拍了照片并且不好好保护;第三,照片本身就证明了明星们的堕落放纵,而女明星更是“淫贱”,不必在意他们是否遭到羞辱。所以,只要抵制了香港警方关于下载保存也违法的鬼话,看艳照的人就用不着有任何不安。这第二第三条是相当强大的逻辑,因为它背后的主流性道德是大众明星们不敢挑战的。所以,没有一个当事人敢大胆说“我并没有做错什么”,敢抗议被无忌笑谑的遭遇,而他们的同行好友、公司、演艺工会,在以往历次明星隐私暴露风波中总要表演义愤的,在明白这些照片并非移花接木之后,都只能失语、回避。
  原来世界如此虚伪:单身者有多次性经历是丑闻,拍摄私人裸照是“不好的事”(谭咏麟语),隐私遭曝光要当事人道歉,甚至还有网友要张柏芝“自杀谢罪”——荒唐的并不是有多少女明星和陈冠希上床,甚至不是照片被疯狂传播,而是这些假道学的说词,是对受害者的鄙视谴责,是观淫者对男人和女人、对自己和当事人所采用的双重标准。
  你可以称这些照片是“艳照”,以无视非法偷窃和散布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;你可以看这些照片而无须负责,虽然你的目光如同给那些身体划一道道伤口,但是,一边竭力搜求照片一边幸灾乐祸甚至辱骂当事人,那是猥琐阴暗的态度,猎奇与观淫的你,无权再对当事人尤其是女星们进行道德谴责,因为你已利用和羞辱了她们,你的窥私行为一点不比她们更高尚。另外,你或许会感觉到,色情有趣却也令人空虚,它最终的与就是令你餍足、彻底倒了胃口。
  你也可以不看这些照片,如果你同意每个点击都在助长这些照片的传播,而破坏隐私是对所有人都有害的行为——这一点都不难,我保证,除了最初无意打开了两张之外,我没有看过所有其他照片,我所做的就是不做:不打开任何可能含有照片的链接。 

TOP

“艳照门”可能成为网民忧患

  “艳照门”可能成为网民忧患
  ■顾则徐 

  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名女艺人的“艳照门”在香港引爆之后,迅速传播,也引起内地执法部门的注意。近日,吉林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,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“艳照”这样的照片,“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,尽量不要动,浏览、复制、粘贴、下载、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。”

  虽然香港已经抓捕了数名网民,但这数名网民都是因为公开传播“艳照门”照片而被香港警方拘捕,香港居民如果仅仅是在网上浏览、下载乃至个别传看,并不会被拘捕,而内地网民则不同,仅仅浏览、下载就可以被公安机关严厉处罚。对浏览、下载“艳照门”照片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最重要依据,是1997年12月30日施行的公安部第33号令第5条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”之第6款:“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教唆犯罪的”。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正是根据这对网民进行提醒的,并且进一步把“复制、查阅”发挥为了“浏览、复制、粘贴、下载”。

  近十年来,公安部第33号令就如网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,随时可以掉下来削掉脑袋,因为,不管有意、无意,任何网民都可能浏览过淫秽、色情文字、图片和声像。那么,公安部第33号令是否站得住脚呢?至少在2006年3月1日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施行以后并不能站住脚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8条规定的是“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”的行为,也即指传播性、营利性的“复制”,不包括个人性、研究性的浏览、下载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是上位法,有了这一上位法以后,公安部第33号令相应条文理应失效。但是,在公安部没有明确将第33号令相应条文废除之前,公安机关就可能不管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存在,随时依据第33号令执法。吉林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的提醒与其说是提醒,不如说更是对内地网民的警告。

  实际上,这一警告是非常荒唐的。它有一个致命的逻辑谬误,它限定的是“任何单位和个人”,那么,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不包括在内呢?如果不包括,则第33号令就是把公安部门自己列为了法外之人,可以任意浏览、下载淫秽、色情文字、图片和声像。如果包括在“任何单位和个人”之内,公安部门就不能浏览、下载淫秽、色情文字、图片和声像,就不能确定网民浏览、下载的是淫秽、色情文字、图片和声像。如果公安部门知道了网民所浏览、下载的是淫秽、色情文字、图片和声像,则意味着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一定浏览、下载了淫秽、色情文字、图片和声像,是首先触犯了第33号令。作为一个有着“违法”行为的机构,又怎么可以对同样的“违法”行为进行执法呢?

  如果公安部门为了办案可以浏览、下载淫秽、色情文字、图片和声像,检察官、法官、律师也就可以。那么,学习、研究法律的人可不可以呢?不看过淫秽、色情文字、图片和声像,怎么能知道什么是淫秽、色情呢?因此,学习、研究法律的人也可以。那么,学习、研究网络媒体及其信息的人就不可以吗?除不必要知道什么是淫秽、色情的未成年人外,人人有权学习、研究乃至关心、知情,那么,就是人人都是可以浏览、下载淫秽、色情文字、图片和声像了。“文革”时,江青只允许全国人民看八个样板戏,自己却进口了大量好莱坞影片看,那是一个没有法律的时代。今天则是个法律时代,法律时代的最起码特征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
  公安部第33号令的逻辑谬误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并不存在。但是,吉林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对网民的警告似乎预示了,一些公安部门很可能仍然采用公安部第33号令,而弃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于不顾。“艳照门”涉及的是一些香港当红艺人,是中国无数网民心目中的公众人物,即使很多对色情毫无兴趣的人也可能因此而想知道到底拍了些什么。如果春节后,公安部门因此而依据公安部第33号令对色情图片的浏览、下载者进行打击,无疑将是内地网民的灾难。

  (作者系法律工作者)

TOP

“艳照门”要求一个自由而负责的网络新闻界

  “艳照门”要求一个自由而负责的网络新闻界


  60年前,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名为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》的报告。该委员会由13名一流学者组成,经历三年,九易其稿,于1947年3月27日发表了这份后来被称为“社会责任理论”总奠基的报告。报告称:“本委员会会反复表明我们的信念:新闻界应该自觉承担起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。”近期,“艳照门”成为继雪灾之后的传媒焦点,我以为有必要来重温这份60年前的报告。

  “艳照门”以侵犯隐私、传播淫秽为发端,最初受害者为相关的数名艺人,如今已发展到青少年群体——据香港《文汇报》街头调查显示,近四成青少年有接触艳照,其中大部分为初中生。我们设身处地想一想,即可明白这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有多大。即使对于成年人来说,这也是一种伤害:香港《信报》发表了一篇评论,称“性生活都应潜伏的担忧和规范而人心惶惶,并转而以伪装的畅所欲言来取代”,“这次事件每一个人都是输家”。

  人性皆有窥视的阴暗面,难以自制;而法律于此事件亦有力有未逮之处。值此困境,媒体更当恪守新闻伦理,担负社会责任。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》如是说:“我们必须承认,大众传播机构是一种教育工具,而且也许是最强大的;它们必须在陈述和阐明本共同体为之奋斗的理想中,承担起教育者那样的责任。”“新闻界可能是蛊惑性的、煽情的和不负责任的。果真如此的话,新闻界及其自由将在宇宙的劫难中沉沦。”

  分析“艳照门”的传播过程,有这样三个步骤:1、网民发布,2、传统媒体介入,3、网络媒体再次放大。纵观以往事件,比如重庆“钉子户”、陕西“虎照”,皆有这样一个过程,才能最终成为影响大众的公共事件。从中可以看到,网络媒体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,大型网站的影响力已不亚于绝大多数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,然而,如果说传统媒体尚有行业自律、新闻伦理的约束,网络媒体与之比较相差甚远。

  在我看来,在对社会中责任的担当方面,网络媒体大概还处于传统媒体初期阶段。美国19世纪30年代,出现了一大批以赢利为目的的报纸,极力迎合大众,以“很黄很暴力”为噱头,越来越低俗,到了19世纪末,导致黄色新闻泛滥。如果“艳照门”发生在美国那个时代,一定也会被当时的报纸热捧,其操作手法与现在网络媒体相比,恐有过之而无不及。原因无他,经济利益驱动罢了。在天涯社区,关于艳照门的一个帖子点击量已经超过两千万,据Alexa数据显示,天涯社区这段时间流量上升了一倍。网络媒体要抵制如此巨大的诱惑何其难矣。在网易的专题里面,针对照片真假就罗列了“专家鉴定”、“网友鉴别”、“艳照分析”,和之前的“华南虎照片”事件的操作手法如出一辙。但是,须知“华南虎照片”涉及政府部门的公信力,乃公共事件,而此次“艳照门”首先是一起侵犯隐私权的违法案件,岂可相提并论?当然,不独天涯网易,其他网络媒体也大多如此。媒体被称为公众的“看门狗”,假如为了商业利益一味迎合大众,那充其量只能算是“哈巴狗”。

  如今在政府的监管之下,各大网站的“艳照门”专题纷纷撤消。出于对政府管制的担心,媒体往往不愿自我批评,以免授人以柄。但是,我必须要说,如果媒体不自律,管制就会成为必然。当时的美国新闻界,也是身处政府管制(罗斯福新政,对新闻界同样进行了一定限度的监管和控制)与资本力量的双重夹击之下。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》针对此情况如是说:

  “每一个关心新闻自由民主和未来的人,都应该不遗余力地督促新闻界担负起责任,如果它没有通过自己的行动做到这一点,那么作为最后一种手段,政府权力将迫使它做到。”

  “本委员会认为,它不应该像其他公众利益影响的商业——比如铁路和电话公司——那样受政府管制。本委员会希望新闻界能够意识到自身的公共责任,以避免被政府行为强迫。”也就是说,在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成员看来,媒体只有先做到自律才能免于授人以柄。当然,中国情况有别,媒体处境更为尴尬,但逻辑并无不同。假如媒体放纵无度,区别只在于:在失去自由的同时还失去正义性。

  我想最后再引用一段报告中的话,为写这篇文章做一个解释——“只要新闻单位造成的错误、欺诈和罪行在其他业内人士的沉默中得不到追究,其职业标准就不太可能形成。”“我们已经反复阐明了我们的愿望:不应该诉诸政府权力来惩罚新闻界的越轨行为。如果新闻界是可问责的——如果它想保持自由就必须如此,那么其成员就必须以他们可用的唯一手段即公共批评,来互相约束。”

  □彭远文 凤凰网评论频道编辑

TOP

别让“艳照门”带出一个法律门

  别让“艳照门”带出一个法律门


  ■邵建 

  香港艺人陈冠希和其他女艺人的私情照在网上发布之后,香港警方高调介入,内地有关地方警方(吉林)亦有连锁反应。我能看得懂那些照片,可以断定不是疑似、不是造假、也不是恶搞;但却有点看不懂香港内地警方发言人的相关发言。这里不妨向舆论提出我个人的法律疑问,请识者有以教我。

  网易上有香港《东方日报》2月2号的报道,题目是《港警务处长:市民藏不雅照若涉嫌发布将被捕》。本能地说,我很反感这个题目,它直接就是警方向全体港民的施威和警告。我不认为警方在公共媒体上有这样说话的权力,因为它语涉威胁,每一个人(有照的和无照的)都成了被威胁的对象。如果我是读报人,我会认为我无端地受到了权力的骚扰,哪怕我藏有不雅照。从题目到内容,“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竟成在一个电台节目上表示,虽然藏有不雅照片未必犯法,但如市民藏有大量不雅照片,可能会因为涉嫌被用作发布或售卖而被捕。至于何为发布,警方会视乎情况,依据经验决定,警方亦会咨询法律意见。”这里的疑问是,什么叫不雅照,这本身就是一个各有定义的问题。比如夫妻之间的私情照叫不叫不雅照,这些照片如果有,在不在这位警官的视野里。另外,不是“虽然藏有不雅照未必违法”,而是藏有根本就不违法。这里没有什么“未必”,这里丝毫容不得警方用权力含糊。更为严重的是最后一句,它的意思是,大量藏有就可能被捕,因为涉嫌发布。这里的逻辑能说得通吗?数量少就不会发布,数量多就一定涉嫌。涉嫌和数量无关,我相信港民中有不少各种艳照的藏有者,仅仅数量,他们就有被拘捕的可能,这岂不让人自危。

  据悉,香港警方为“艳照”风波已经抓了八个人。这八人冤不冤我不知道,因为警方说过,它的抓人逻辑就是数量多,我因此有点不放心,希望警方能在拘留的时限内查明问题。其实按照警方逻辑,正如聪明网友所指出,第一个要抓的就是陈冠希,因为这些照片都是从他电脑里流出,没有比他更符合警方抓捕的条件了。事实上,网络上各种艳照不在少数,警方这次却花了那么大的工夫。如果照主不是这些演艺名流,而是一般街男街女,警方是否会如此不惜力呢。我不知道这里是不是选择性执法,如是,对上传照片的人在法律上就不公正。至于1月29日,港警表示要把案件列作“发布淫亵物品案”处理,这恐怕更为不妥。照片上的人都是很好的朋友,是否谈情说爱也未可知,但至少他(她)们的行为是你情我愿的私密行为,与淫秽无关。怎么可以把私人激情留念当作淫亵品来处理呢。如果这样处理,那照片上的人是不是也该抓起来,毕竟他(她)们“淫秽”在先。香港因其殖民传统一向有着令人称道的法治良序,怎么这次处理艳照,让人有点看不懂。真不懂香港警方现在到底向谁学习。

  2月3日腾讯首页有来自《新文化报》的报道,就香港艳照一事,称: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“提醒网民,那些艳照连看都不要看,‘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,尽量不要动,浏览、复制、粘贴、下载、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’。”这样的语言表述,几乎让人发笑,像极了家长吓唬孩子的口吻。是的,也许在权力者眼里,所有的人都是孩子。权力对权利说话恐怕也习惯了这种家长口气。可是,家长制不能永远行得通,尤其是在权利意识长大的今天。今天,我至少可以从权利角度质问权力,是谁认定了陈冠希的那些照片是淫秽色情?另外,我还想问,什么叫“尽量不要动”,动了又如何?好奇心人皆有之,而且越是禁忌越是好奇。难道一个人就这样满足一下自己的好奇心也犯法吗?那么,报告警方,我刚才动过。因为我认为动与不动都是我的权利,而且是任何权力都无权干涉的权利,除非这不是一个法治国家。

  在法治国家,权力者是不会说:浏览、复制、粘贴、下载、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。法的根本在于保障权利。如果你的权利侵犯了别人的权利,法的权力当然要找你。如果你的行为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,法不但与你无关,还要反过来保护你。就这次艳照而言,法律如果找上你,不是因为你浏览、复制、粘贴、下载,而是因为你传播。传播属于积极自由,它有可能伤害别人。但,在非传播的情况下,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作为纯粹的私人行为,它属于消极自由,无法伤害任何人,因而法律无从过问。也就是说,一个人在自己的家里看什么和不看什么,用鼠标点什么和不点什么,都是他或她自己的事。法律没有权力走进任何一个人的家里,并由它来决定你我他她的眼球和鼠标。如果有这样的法律,或者法律可以这样越界,那么,倒可以考量,这样的社会还是不是一个法治社会。

  “艳照门”和我无关,但法律和我有关。我写此文,只是希望警方在处理艳照门时不要带出一个法律门。

  (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)

TOP

艳照门”里的道德困境

 ”艳照门”里的道德困境 
  ■长平 
  几年前的饶颖状告赵忠祥事件中,我约人写过一篇文章,叫《每个女人都姓饶》。作者和我都认为,饶女士的处境其实是每个女人社会处境的缩影。今天我看到台湾报纸对“艳照门”的报道也有一个类似的标题,叫“人人都是陈冠希”。我愿意借此来说,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陷入陈冠希的困境,或者当事女星的困境,或者网络传阅者的困境:做还是不做,拍还是不拍,传还是不传,看还是不看,都是一个个问题。
  此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其实很简单,盗窃图片的人肯定涉嫌侵犯隐私权了,而难以计数的网络传阅者,如果没有明显可证的规模和商业目的,很难绳之以法。此事件对人们的冲击,与其说是黄色淫秽,不如说是男女关系。现代社会越来越多地,把男女关系问题交给道德来约束了。
  无疑有很多人为此事感到震惊,但是很少有人能够说得清,自己到底为什么震惊。当事件卷入的女星越来越多,愤怒的人们终于找到了一个像样的理由,那就是这么短的时间里这么多人,太混乱了!每个人都摄影留念,太变态了!然而不要忘了,刚刚爆出两三个人五六张照片时,网络上已经骂声一片了。再说,去看看那些性研究调查报告,七八个性伴侣就算多吗?都市里的普通未婚男女,超过这个“成绩”的也不在少数吧?
  有人赋予这些艳照揭示真相的意义。当事人阿娇曾经努力塑造清纯玉女的形象,比如出席某“贞洁校园开学礼”,明确表示拒绝婚前性行为,并靠这个形象赢得不少粉丝,赚了不少钞票。艳照一出,真相大白,很多人感到受了欺骗。这当然是一个更像样的理由。但是娱乐明星欺骗公众的事情太多了,上当感并不能完全解释人们在“艳照门”里受到的震惊。
  这个震惊首先还是来自男女关系本身,来自人们在这个关系中的困惑。这件事情让我看到人们在男女关系上所持道德观的巨大差异性。并不是所有的震惊和愤怒都是虚伪的、表演的、造作的,我认为绝大多数都是真诚的。有人认为,做爱可以,但拍照就不道德了。他可能遇到的问题是,墙上装镜子可以吗?又有人说,拍照可以,但事后要尽快删除。问题是,多久才算尽快呢?又有人说,干什么都可以,但不要和那么多人干。问题是,多少人才算多?又有人说,人多不要紧,但时间不要那么短。问题是,隔多久才可以进行下一个?又有人说,普通人怎么样都行,公众人物要考虑自己的社会影响力。问题是,普通演员和大众明星之间的界限在哪里?这些问题似乎都经不住追问,但每个人又很有把握地守住心里的一条底线。同样的事,有人认为陈冠希和女星们完全没有过错,有人却认为他们应该自杀谢罪。前者骂后者卫道,后者骂前者堕落。
  从理论上说,我们可以认为,社会道德规范就是在这种骂来骂去中形成的。但是就具体的事件而言,非要别人接受自己的道德观,是一种不够宽容的表现。波伏瓦有一本书叫做《模糊的道德》,说道德就跟任何存在一样,是受社会环境塑造的。不要期待一种绝对的道德观,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我们的道德困境。每个人在不同的人生阶段,或者在不同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人,同样环境下受不同思想影响的人,都可以持有不同的道德观。法律其实是已经完成的道德,比如杀人放火,普遍无可争议地认为应该被禁止,就可以诉诸法律。而有些道德问题,比如男女关系,可能永远无法完成,只能成为永远的道德困境。这时我们只能依靠深切的同情和体谅,来理解别人的感受。那些声称不知道怎样对子女解释的香港市民,可以试着给他们讲一下这个道理。
  这就是我对做和拍及其道德问题的看法。至于传和看,在道德未完全成为法律之前,也只能各人恪守心中的一个戒律了:有人坚决不看,有人看得津津有味而且保存,都要理解包容,而不必互相指责。

TOP

TOP

很傻很无知,很黄很暴力

网络最强音:很傻很无知,很黄很暴力!

TOP
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 
设为首页 | 加入收藏 | 公司介绍 | 产品服务 | 广告服务 | 联系我们 | 版权声明 | 服务条款 | 爱家诚聘 | 隐私保护 | 帮助中心
Copyright。2007 Sunbow Inc.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步公司 版权所有
 
爱家热线:020-38823409转805,客户服务邮箱:
在线咨询:QQ - 744236355、MSN -
广告投放联系方式: 020-85951588 020-38391283
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: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粤ICP证010141 粤B2-20040093
本网站由 e家宽 智能社区提供网络宽带